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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日期: 2026-06-15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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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第一版)〉的通知》(苏交法〔2025〕9号)整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原则上同一年度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领域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对交通建设工程领域按照项目标段划分的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8次。针对安全生产、长江渡口渡运等关键环节、重点场所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问题隐患较多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信用等状况,可以适当提高检查频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的个案检查,以及按照应急响应要求、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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