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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专栏> 常州市武进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区级部门> 民政局> 检查事项和依据> 内容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 2025-07-04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相关阅读:

 

序号

事项
名称

行政执法类型

执法依据

实施层级

条线

备注

1

对养老机构依法服务和运营检查

行政
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章】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十八条 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养老服务组织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养老服务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
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养老服务中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行为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
【规范性文件】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民发〔2022〕86 号)全文

【地方性法规】

《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养老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如实记载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职业技能、从业经历、奖惩记录等,并依法为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查询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第五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协同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养老服务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省市县

民政领域

 

2

对殡葬服务机构服务和运营检查

行政
检查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殡葬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进入殡葬服务单位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被调查事件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约谈殡葬服务单位负责人;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省市县

民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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