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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武进生态环境局对我区某民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免罚金额达33万元。这是自《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出台以来,我区首例适用案件。
《清单》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轻微免罚(1项)和首违免罚(21项)情形,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此次适用《清单》、免于处罚的企业主要从事高可靠性重载齿轮、无人机用主传动齿轮项目的生产,并于2022年获评常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5月26日,省生态环境厅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于2021年5月取得环评批复,并已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但设施未经验收即于今年2月建成投产。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系例》,应对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分别处罚款25万元、8万元。
武进生态环境局及时向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进行验收。经复查,企业已于7月13日取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而上述情况恰恰符合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款中的首违不罚情形,决定不予处罚。
下一步,武进生态环境局将加强教育、宣传力度,提升企业负责人守法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同时,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