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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洛阳镇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及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736/2023-00014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洛政发〔2023〕7号 发布机构: 洛阳镇  
产生日期: 2023-05-09 发布日期: 2023-05-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洛阳镇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镇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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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镇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及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的通知
洛政发〔2023〕7号
 

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洛阳镇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镇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洛阳镇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决策部署,采取“长牙齿”硬措施,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人技同防,注重日常”原则。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设备开展监管和检测,建立耕地“非粮化”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制止问题。

坚持“从严从紧,全程监管”原则。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狠抓耕地“非粮化”问题处置,依法查处耕地“非粮化”行为,做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方。

坚持“分级负责,落细落实”原则。镇、村(社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逐级报告工作制度;健全和完善耕地“非粮化”常态化巡查机制,建立责任明晰、监管有序、处置高效的耕地“非粮化”工作机制。

坚持“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因地制宜,对耕地“非粮化”存在问题分类处置,坚决遏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坚决防止工作简单化、“一刀切”。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行政区域内耕地。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原则,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防止耕地“非粮化”责任体系,建立镇、村(社区)上下联动的防止耕地“非粮化”动态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处置耕地“非粮化”行为,坚决杜绝新增耕地“非粮化”问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镇党委镇政府是落实全镇粮食安全生产任务的责任主体,镇党委书记、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协调镇、村(社区)的耕地“非粮化”督查工作。

镇经济发展局负责全镇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并作为重要部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分体系;分解落实粮食安全考核责任和指标,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引导粮油加工产业适应健康消费需求,推进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现代化建设,优化粮食物流(产业)体系布局。

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研究落实粮食生产资金扶持政策,健全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生态补偿、耕地地力保护、稻谷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财政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构建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优化完善农民直接补贴制度。

镇农村工作局负责牵头拟定各村(社区)粮食种植面积任务;负责指导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及加强日常监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规模化粮食生产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评估;制定落实生态补偿等相关激励和引导政策;防止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撂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所对耕地“非粮化”开展动态监测;牵头负责联席会议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所负责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规范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占用耕地进行非法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分类依法查处;对设施农业用地信息进行系统录入;共享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全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的数据。

第六条  各村(社区)对耕地“非粮化”负总责,落实属地粮食生产安全责任,将粮食种植面积任务分解落实到村民小组、到地块。积极宣传、鼓励、引导和指导工商资本依法经营流转土地;对辖区内所有村民小组耕地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新发现的各类耕地“非粮化”线索,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并上报;落实耕地“非粮化”新增问题整改。

第七条  各村(社区)常态化开展田间种植情况自查工作,对新发现的各类耕地“非粮化”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落实征而未用土地恢复生产,禁止抛荒;积极应对土地流转价格偏高对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影响,采取土地集中流转等措施,稳定粮食生产;对自然人、工商资本擅自改变农地性质、用途和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上报,并配合镇整改及相关部门查处工作。

第八条 农业生产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持土地农业用途,合理保护和合法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提高耕地红线保护认识,响应政府号召,开展相应作物种植。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耕地“非粮化”防范与应对工作。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九条 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年度任务。镇农村工作局负责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管护,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适时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开展“回头看”。

第十条  建立村(社区)、镇二级巡查机制,对全镇耕地“非粮化”情况开展巡查工作,并就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和整改。

(一)村(社区)要将耕地“非粮化”巡查列入网格员日常巡查工作。网格员做好巡查相关记录和台账,巡查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立即反馈至村(社区)。村(社区)应在24小时内现场核查并制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已经造成耕地损害或者不听劝阻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镇。

(二)各村(社区)要制定巡查计划,每季开展抽查工作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须覆盖辖区内所有村民小组。对村民小组反馈的问题,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和处置;对处置不到位或无法处置的问题,要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至镇政府。

(三)镇党委镇政府每半年组织开展耕地“非粮化”专项督查1次。镇农村工作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所适时对各村(社区)耕地保护巡查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及时核查各村(社区)上报的相关违法线索,并指导村(社区)对相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镇农村工作局负责对粮食生产种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并以上一年度的监测情况为依据,就监测结果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所形成报告并向全镇通报。监测报告需根据上一年度粮食生产情况、土地变更调查、历年卫片执法、土地例行督察、国土调查等最新成果,就辖区内耕地抛荒和耕地“非粮化”行为的类型、面积、分布、形成时间、原因和责任单位进行分析。

第十二条 各村(社区)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广土地经营权流转上线交易、流转合同网上签约。根据《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落实流转合同分级审查审核”的要求,就土地流转的主体、面积、期限、价款及用途等开展审查;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以下的,由镇农村工作局审查;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及以上的或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报请区农业农村局审查。村(社区)、村民小组要加强属地管理,建立承包地经营权租赁土地合同备案后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积极宣传、鼓励、引导和指导农业投资自然人、工商企业依法经营流转土地。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下发前的“非粮化”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意见》下发后新增的耕地“非粮化”问题,村(社区)、村民小组应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整改处置到位。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洛阳镇防止耕地“非粮化”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镇防止耕地“非粮化”监管及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推动解决工作中重要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联席会议由办公室、农村工作局、经济发展局、政法和社会综合治理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所、派出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农村工作局。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通报与专项通报相结合的机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村(社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监管情况及相关违法情况进行全镇通报;对重特大“非粮化”案件或事件及时专项通报,责令相关村(社区)落实整改。

第十六条 对各村(社区)新增耕地“非粮化”建立镇领导对村(社区)领导约谈机制。新增耕地“非粮化”面积50亩以下的,由镇分管领导对相关村(社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新增“非粮化”面积50亩及以上的,由镇主要领导对相关村(社区)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镇、村(社区)设立耕地“非粮化”问题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人信息实行保密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耕地“非粮化”监管目标,对新增耕地“非粮化”行为坚决取缔,加强耕地“非粮化”行为的分类监管:

(一)新增耕地“非粮化”违法违规行为:对2021年9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占用耕地进行非法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由各镇(街道)负责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所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将线索抄送镇纪委。

(二)土地流转违规使用流转耕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镇农村工作局、各村(社区)对土地流转协议、投资项目等进行监管。各村(社区)发现对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或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或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要求整改,如拒不整改的,发包方可终止流转合同。

(三)粮食种植面积缩减行为:根据《关于优化农村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22〕19号)等相关规定,因耕地“非粮化”、抛荒等行为造成粮食种植面积缩减的,采取直接取消相关村集体当年度水稻田生态补偿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相关工作职责,对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将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纳入镇党委镇政府对各村(社区)年度高质量实绩考核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各村(社区)领导干部的评优选优、选拔任用相结合,与当地的财政补助、生态补偿、用地指标等直接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并根据全镇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洛阳镇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下载附件:洛阳镇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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