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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MB1809434/2021-00117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农规〔2021〕1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0-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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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武农规〔2021〕1号
 

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指示,根据部、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武进实际,我局制定了《武进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武进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署要求,完善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推动我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规模适度、运行平稳、生产集约、质量安全、效益明显,能够对全区家庭农场发挥榜样作用的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管理民主、财务规范、生产有序、服务有效、档案完整、效应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实行综合评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的评定,采取镇级推荐、网站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择优评定一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社。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常年雇工数不超过3人(劳动密集型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农场主具有相当于初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

(二)规模适度。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上限原则上分别为:从事单一产业的,粮食种植的面积在300亩;露天园艺业作物面积150亩,设施栽培(考虑工厂化生产)面积50亩,肉禽养殖年出栏3万羽,蛋禽养殖存栏1万羽,生猪养殖年出栏2000头,奶牛养殖存栏100头,肉牛养殖年出栏200头,肉羊养殖年出栏400只,水产养殖面积100亩;从事多种产业的,主要产业规模上限不超过上述标准的70%;从事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的,土地经营面积不超过50亩。

(三)运营平稳。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挂有家庭农场标识牌,流转土地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家庭农场“三簿”齐全,主要记载家庭农场每年度生产销售的总体情况和记载用工、投入、营销等基本情况;

(四)技术先进。家庭农场主熟悉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生产设施装备基本配套齐全,具备较好的农田基础设施(水、电、路、渠等)和必需的贮藏、初加工、整理、农机存放等附属生产设施。

(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

第六条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运行规范。依法设立登记运行1年以上,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规范运行,制定章程和成员管理、社务公开、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盈余分配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生产经营良好。守法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恪守信誉。没有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入社成员5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推行标准生产。认真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和发展互联网+,推动绿色生态发展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三)服务成效明显。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较高,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显著。

第七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社采取综合评定办法,对于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作用明显的,从事粮食生产的,带动小农户、低收入农户增收作用明显的,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新型业态的,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试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的。各类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以及受过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八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社的,应提交申报表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递交申报表,同时提交申报材料。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包括: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表1)、示范家庭农场信用承诺书(表3)、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从业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农民合作社的申报材料包括: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申报表(表2)、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承诺书(表4)、上年度合作社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现场照片等

第十条 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签署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形成区示范主体候选名单,并通过区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获得武进区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由武进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并公布名单,并建立名录。

第四章  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社填报《武进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表5)、《武进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表6),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填报情况进行核查,结合适当放宽的情形,考虑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监测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监测合格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社,以区农业农村局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区级示范资格,从区级示范名录中删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社申报及评定监测工作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五条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称号。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停止运营的;

(三)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四)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以上农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对拒绝监督检查、例行抽检的;对上年度以来出现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检出禁用农(兽)药的;

(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适合继续享受示范称号的。

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的示范主体进行跟踪监测,对不再符合示范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当填写《建议取消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称号汇总表》,报区级主管部门复核后予以确认。被取消示范称号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1

武进区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名称



地址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

农场主姓名



文化程度



身份证

号码



从事农业生产

时间



产业类别

□粮食□园艺□畜牧□水产□种养结合(五选一)

经营总面积

   亩

流转面积

 亩

流转价格

     元/亩·年

流转年限

   年

品牌商标



工商登记时间



拥有“两品

一标一基地”



上年度农场

净收益

           万元

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的成员数

          个

手机号码



家庭农场获得的荣誉及奖励情况

(含各类培训、创建、认证等)



(空间不够可另行制作或另附纸张)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本农场承诺:无严重失信行为,自愿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监管,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违背以上承诺,本农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盖章:

家庭农场主(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

审批情况

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表2

武进区示范农民合作社认定申报表

合作社名称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

登记社员人数



产业类别

农业生产类:□粮食□园艺□畜牧□水产□种养结合□其他

农业服务类:□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服务□其他

资产富民类:□富民□劳务□民宿□休闲观光□其他

合作社理事长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年 月

户籍地址



手机号码



上一年度销售情况(万元)



合作社简介

(现场照片另附页)



合作社申报材料

真实性承诺

本合作社承诺:无严重失信行为,自愿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监管,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违背以上承诺,本社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理事长签名

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部门

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表3

武进区示范家庭农场信用承诺书

家庭农场名称



信用代码



所在地



申报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报合作社承诺:

1.本家庭农场自成立至今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申报要求如实提供,并确保真实准确;

3.承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及其他经营条件、经营模式均符合申报要求;

4.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货送,确保所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

5.本家庭农场诚实守信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承诺人:        

年  月  日     

表4

武进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承诺书

合作社名称



信用代码



企业所在地



申报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报合作社承诺:

1.本合作社自(年月日)至今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申报要求如实提供;

3.本合作社无经营异常情况,组织机构健全,且章程、社务公开、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且认真执行;

4.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货送,确保所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

5.本合作社诚实守信经营,自成立意外未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承诺人:       

 年  月  日  


表5

武进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20____年度)

家庭农场名称



家庭农场地址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

农场主姓名



身份证号



手机号



经营类型

□粮食 □园艺 □畜牧 □水产 □种养结合 □其他

经营土地情况



是否在市场监管

部门注册登记

口是    口否

是否有

注册商标

口是    口否

是否通过

农产品质量认证

口是    口否

当年是否购买农业保险

口是    口否

当年经营总收入



万元

当年获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总额



万元

当年获得

贷款资金总额



万元





表6

武进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20____年度)

合作社名称



注册地址



合作社理事长



文化程度



手机号码



登记时间

年   月

在册记成员数



产业类别

农业生产类:□粮食 □园艺 □畜牧 □水产 □种养结合 □其他

农业服务类:□农机 □社会化服务 □生产托管服务 □其他

资产富民类:□富民 □劳务 □民宿 □休闲观光 □其他

经营规模



是否有

注册商标

口是      口否

“二品一标”情况



是否通过

农产品质量认证

口是    口否

当年购买农业保险

口是    口否

当年经营总收入



万元

当年获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总额



万元

当年获得

贷款资金总额



万元

合作社基本情况

(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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