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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对进一步完善我区政府储备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政府储备安全,提升储备调控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调节市场、稳价保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压舱石”。2006年我区出台了《关于转发区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实施武进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推进了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规范了储备粮管理,全区粮食储备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明显增强。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的改革要求,根据省、市政府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2022年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将进一步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体系,提高我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发挥地方储备粮市场调控作用,更好的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和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二、主要内容
《办法》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进行全面修订,主要依据《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常州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储备粮管理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在符合上级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即体现了本地特色,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着重就地方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设计,明确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区域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同时明确我区地方政府储备粮品种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办法》附则明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管理的具体办法等制度另行制定。
(二)关于管理体制。《办法》明确区级政府储备粮要建立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区级政府负责落实本级储备粮计划和所需相应资金。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储备计划,开展监督管理并保障储备粮财政补贴、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费用。明确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三)关于计划管理。《办法》明确区级政府储备粮实施计划管理,根据国家、省、市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并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区级政府储备粮质量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明确在完成区级政府储备粮计划外的情况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调剂性储备粮和政府控制性周转库存粮计划。明确区级储备粮确需在常州市外异地储存的,应当经本级政府批准。
(四)关于储存安全。《办法》明确承储企业应当满足保证储备安全的仓(罐)容规模、设施设备、专业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基本要求。明确承储企业应当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专门从事政府储备粮计划任务,负责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等。承储企业对所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储备粮质量负责,建立出入库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广应用生态储粮技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承储企业禁止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五)关于轮换制度。《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包括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等内容,由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明确实行均衡轮换,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储存时间较长或者出现不宜存情况的储备粮,主要采用同品种、同地点轮换,轮换交易方式符合国家要求。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计划,在轮换年限内完成100%轮换,且轮换入库必须是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明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或者因宏观调控需要,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规定时点的最低实物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对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存和轮换等情况实时监控,推进远程在线验收。明确特殊情形下可以调整地方政府储备粮最低实物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等的例外条款。
(六)关于动用程序。《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动用权限、触发条件、动用程序和方式等内容。明确政府储备粮动用权归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明确动用方案由发改、财政等部门提出,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动用命令由政府下达,部门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后要及时补足。
(七)关于费用管理。《办法》明确区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综合管理费用结算申请方式,补贴费用的拨付原则。明确轮换产生的价差收益的管理原则,以及轮换发生的价差亏损、符合规定的储存损耗、超定额损耗费用的承担主体。明确区级政府储备粮原粮补贴费用、补贴标准、补贴范围等内容。明确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粮的价格、发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的审批程序及其承担方式。明确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管理等不同原因造成区级政府储备粮损失或轮换亏损等的审批程序和费用承担方式。
(八)关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发改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情况开展评估检查。明确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农发行的监管职责和检查职权。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明确粮食部门健全地方政府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依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明确对发改、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对承储企业违约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