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创新型、法治型、廉洁型“六型”政府,切实担负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争创更多第一唯一,高标准打造生态滨湖区、现代智造城,争当全市智造名城主引擎、全省现代化建设排头兵。
三、区政府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同配合,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任务。
四、区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五、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七、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区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八、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可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区长报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先行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方案,供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区长、副区长的领导下,按分工联系和协调相关工作。
十、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负责本部门工作。
十一、区政府及组成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着力解决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三、区政府根据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公布、备案。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签前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印发。各部门拟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须一并提交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报送备案。区司法局要定期向区政府报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区政府组成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五、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十六、积极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八、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或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十九、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区长牵头,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镇、开发区、街道、板块的,应事先征求意见,进行充分协商;涉及公共利益的,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有必要,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供选择决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三、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二十四、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六章 健全监督机制
二十五、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二十六、区政府及组成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时保质整改到位。
二十七、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努力化解信访积案,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确保社会稳定。
二十八、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发挥“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及时依法处理问题、改进工作。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二十九、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激发市场活力。
三十、推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健全完善政府工作推进、协调、督查“三大体系”,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一、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建立职责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联动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相关副区长相互配合。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区政府交办或各级领导批示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办理并反馈。
三十二、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加大督查激励力度,提高督查激励效果。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区政府组成部门未经区政府指定不得开展督查。
三十三、区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完善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十四、实行较大突发事件直报制度,一旦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区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负责人要立即到现场指挥处置,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事件信息。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区性会议制度。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确定,或由副区长、有关部门提出,报区长确定;上会审议的文件由区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区长批印。
三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决策部署;
(二)通报情况,部署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十七、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通过区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五)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街道、板块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由分管副区长组织调研、论证和协调,并在常务会议上提出意见,供讨论决策。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政府研究室、司法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常态列席会议;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或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三十八、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办公室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的专门事项。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征询制,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后报请区长审定。凡列入会议审议的议题,各主办单位必须在会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讨论等工作,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区政府办公室提前一天将材料汇总并分送有关领导。
四十、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和借故不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区政府。
四十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报区长批准。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四十二、区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出席或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上述会议的,须书面说明原因,获准后方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不得擅自缺席或增加其他参会人员,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单位的意见。
四十三、召开会议要注重实效,厉行节约。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区政府组织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其它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5小时;有现场参观考察安排的会议会期不超过一天,确有特殊需要会期超过一天的,须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凡属区政府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严守行文规则。各地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请示性公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文、越级报文;报告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各地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除区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五、规范办文流程。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责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职责,报区长、副区长阅示后,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上级重要公文和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区长阅批。
四十六、严格签发程序。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部分文件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涉密公文办理,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牵头会议的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审签,重要的报区长同意。
四十七、凡涉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凡涉及以区政府名义发文、成立议事协调机构、邀请上级领导出席相关活动,须经政府办公室及分管副区长认真审核把关后,报区长审定。
四十八、控制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除涉及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发文或者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镇、开发区、街道、板块发布指示性公文。坚决压缩文件篇幅,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3500字。
四十九、提高办理时效。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区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自身建设
五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把准政治方向,站稳群众立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增强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全面提升履职尽责水平。
五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积极践行“三严三实”,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委要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持之以恒反“四风”、树新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五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请示报告,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要情况须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五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区长外出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区委办公室报备。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外出须事先报经区长同意;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经分管副区长、区长同意后,各部门提前一天向区政府办公室出具书面报备。
五十四、区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外事、商务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区长批准。区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访实行计划管理,经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按程序报区长、书记审批。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坚持轻车简从,真正沉下去,密切联系群众,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查实情、出实招、办实事。区政府领导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并按有关规定安排新闻报道。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一章 附则
五十七、区政府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五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政发〔2017〕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