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安监科,科教城安管处,局各科室、大队,区有关单位: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区应急管理局制定了《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持作用,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是区应急管理局组建的一支多专业安全技术队伍,其成员从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精通安全生产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按照专业,入库专家分为化工、冶金、机械、电气、烟花爆竹、建材、纺织轻工7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联络员各一名,负责本专业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组专家按照工作任务在武进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必须签订《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专家服务承诺书》,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专家服务是指受区应急管理部门的聘请或委托,在武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包括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等活动的服务。
第五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根据工作实际,任期内如有变动,按照专家的聘任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六条 经聘用的专家由区应急管理局发文公告,制作专家工作证,持证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
(三)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
第八条 专家主要权利:
(一)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参加必要的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专家组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享受相应的工作补贴。
第九条 专家主要义务:
(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抵达指定地点,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在工作时佩戴专家工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二)根据聘用单位委托,及时出具专家意见或报告等,并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或报告负责;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四)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五)不得要求服务单位安排车辆接送,交通问题自行解决;
(六)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以工作为由开展盈利性活动;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服务对象的财物,严禁参加服务对象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八)自觉接受聘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九)其他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专家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专业理论水平;
(三)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各镇(开发区、街道)安监科、局相关科室、大队、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如实填写推荐/自荐专家信息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由区应急管理局法宣科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初审后提出拟聘专家名单,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特需专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区应急管理局可直接聘任。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应急管理局批准可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申请不再参加专家组工作活动的;
(二)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
(三)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不再适应专家组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工作,不履行专家义务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对被解聘的专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聘任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使用的专家,应从区专家库中选派,也可从上级专家库中选派,选派专家涉及的服务费纳入全区专家经费统一支付。
第十四条 拟使用专家的科室、大队应至少提前2天提出使用专家申请,具体列明所需专家人数、专业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对象、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将申请表交区应急管理局法宣科,由法宣科在专家组中抽调专家。举报核查、应急救援处置等紧急情况,可口头或电话申请,事后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时,使用专家的科室、大队应下发《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专家检查告知书》至企业,告知企业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并做好回执回收工作。
第十六条 局法宣科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与联络服务工作,负责专家组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考核及换届等工作。局相关科室负责各专业组专家业务管理工作,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大力支持专家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并为专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八条 镇(开发区、街道)安监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直接从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中聘用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也可从区级以上安全专家组中聘用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服务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专家服务费原则上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专家费用发放标准经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后执行,并根据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专家服务费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扣缴。
第五章 专家的考核
第二十条 各专业组联络员经组长同意后定期召开专业组业务研讨会,围绕业务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内容,结合武进安全监管实际情况,明确本行业监管标准与口径,研讨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并形成研讨报告,报区应急管理局法宣科备案。研讨会原则为每季度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专家义务情形的,经区应急管理局调查核实后,属首次发现的,给予警告;经警告后再次发现的,对其进行约谈,并暂停专家资格三个月;恢复专家资格后仍存在违反专家义务情形的,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专家三年内在武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予以使用,并不得在武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中介活动。发现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专家组成员进行年度考核。聘任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后,相关业务科室、监察大队应对每位专家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填报“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给法宣科备案。同时,各镇(开发区、街道)安监部门每季度填报“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并于当季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法宣科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法宣科根据上述评定结果和平时对专家服务对象的回访测评结果,对专家进行年度评定,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评定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聘用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武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2018年11月23日原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推荐自荐专家信息登记表.docx
2.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申请表.doc
3.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doc
4.武进区安全生产专家费用发放标准.docx
5.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专家服务承诺书.doc
6.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专家服务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