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安委会,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我区接连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给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被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全力遏制生产经营单位高处坠落事故多发态势,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防范高坠事故面临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高处坠落事故高发多发,近期,高处坠落事故又有抬头迹象。通过事故调查和统计分析,全区高处坠落事故呈几方面特点:一是事故多发易发占比高。2018年、2019年高处坠落事故均发生12起,分别占全区工矿商贸事故总数的32.4%和34.3%。二是事故形式多样化。事故涉及建筑施工、工矿商贸、物流运输等多个行业领域,主要集中在企业厂房建筑屋面尤其是彩钢板屋顶搭建修缮、高处设备设施安装和拆除、建筑工地临边洞口作业以及物流公司在企业装卸货物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事故主体也具有多样性,既有企业自身组织高处安装、拆除、修缮作业,造成本企业人员伤亡,也有企业组织外包施工作业、物流运输货物装卸,造成外单位人员伤亡。三是事故防控难度大。多起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登高作业中缺乏高坠事故防范意识,未有效开展事故风险和危险因素辨识,并进行安全交底和人员教育,盲目蛮干,外包作业管理薄弱和缺失,屡犯低级错误而引发事故发生。登高作业形式的多样性、外包作业的多变性以及零星工程的不可控性,加大了高坠事故防控的难度。
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防范高坠事故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防范事故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务必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工作部署落实,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高坠事故防范和压降工作。
二、切实采取措施全力防范事故发生
一是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即将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工作,将防范高处坠落作为宣传和警示教育的重点内容,通过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召开事故现场会、剖析典型事故案例、印发宣传资料、发放告知书等各种形式和手段,将高处作业的法律法规要求、操作规范、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传达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各地要组织辖区所有施工单位和零星施工队开展防高处坠落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防范高坠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责任不落实、制度执行不严格、存在高坠事故隐患的予以坚决曝光。
二是切实强化监督管理。区、镇两级建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将民房建设、企业厂房维修等作业纳入监管范围,既要管“受监工程”,也要管“不受监工程”。各专委会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高坠风险加强研判,从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紧盯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彩钢板屋顶搭建、修缮和高处安装拆除设备为重点,对所有在建项目和维修工程开展全方位、无死角的大排查大整治,对所有潜在的高坠风险排查见底,整治彻底。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调动村委、社区基层力量,督促企业和施工单位履行建设、拆除项目报备手续,并开展巡查抽查,从源头上把好高坠事故防控关。区、镇两级安委办和专治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将各地、各部门防范高坠事故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季度点评内容和专项整治定期会商实现,确保高坠事故防范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高处(登高)作业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危险性作业,各地、各部门要将登高作业按照动火、动土、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一样,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要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登高作业票审批,认真审查外包队伍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合同和协议,落实危险因素和风险辨识、安全技术交底、个体防护和现场监护等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大各自职责范围内高处作业违章行为的执法力度,重点检查企业外包项目和外包队伍管理、登高作业审批制度执行、登高作业过程管控等情况,发现登高作业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从事登高作业的行为。
三、推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将建设维修项目外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和零星施工队的违法行为;要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措施,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审批、作业前安全检查、作业全过程安全监护等有关规定;要督促企业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坠事故隐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事故管理,对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外包作业管理不力、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高坠事故发生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施工)、停业整顿,并严肃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反刑法的要追究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至辖区和行业领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附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十不准”.doc
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