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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市卫健委《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和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306/2020-00007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文件编号: 武卫字〔2020〕26号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局  
产生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3-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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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卫健委《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和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武卫字〔2020〕26号
 

各民营医疗机构:

为科学应对新冠疫情,合理调配医疗资源,现将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常卫医政〔2020〕58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区民营医疗机构开诊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序开诊

1.医疗美容医院(门诊部、诊所)暂缓开诊。

2.口腔门诊部(诊所)、眼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妇产医院等机构,应向区卫健局备案并通过现场审核后方可正式开诊。

3.其他类别医疗机构不需备案即可开诊。

4.各民营机构口腔科现只能开展急诊及口腔正畸、口腔黏膜病、口腔颌面外科诊疗项目,其余项目暂不开展。

5.为减少人员集聚,推行网上办公,请应备案的医疗机构,于3月8日前,通过微信或QQ邮箱上报《民营医疗机构正式开诊备案表》(见附件2)及“防护物资消毒物品清单”(附件3)。QQ邮箱号:981094733@qq.com。

二、加强防控

1.全面开展实名制就诊,严格实行预检分诊,严禁接诊发热患者,对发热病人或“健康码”显示红色或黄色的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并引导其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就诊。

2.推行预约诊疗,有效限制挂号、诊疗、体检、缴费等场所的人员数量,避免人群聚集。

3.各机构医务人员要做到“四个一律”,即一律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一律按规定流程接诊病人,一律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一律主动申报个人身体状况和流行病学史。患者要做到“三个主动”,即主动申报个人与疫情相关旅行、居住、接触史,主动配合医院管理,主动预约就诊、检查,尽量减少在院时间。

4.各民营医疗机构要切实担当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确保医疗安全,严防交叉感染。

附件:1.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常卫医政[2020]58号).pdf

           2.民营医疗机构正式开诊备案表.docx

           3.武进区民办医疗单位防护物资消毒物品清单.xlsx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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