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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20-00086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20〕59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5-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武进区行政区域内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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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办发〔2020〕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武进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11月15日武进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常州市武进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08〕131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分类等级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总指挥部

3.2  指挥部办公室

3.3  现场指挥部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现场处置

5.3  扩大应急

5.4  对外宣传

5.5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人员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基本生活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7.7  治安维护保障

7.8  通信建设

7.9  公共设施

7.10 科技支撑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练

9   奖惩

10  附则

10.1  预案制定、发布、解释及修订

10.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进区行政区域内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动、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群体性行为:

(1)群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群众堵塞国家和省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质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聚会、游行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化解矛盾;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加强教育,正确引导。

2  分类等级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I级):

1.参与人数3000人以上,冲击、围攻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

2.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4.阻挠、妨碍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72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II级):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III级)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引发跨地区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事件;

4.造成人员伤亡,死亡人数3人以下、受伤人数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一般群体性事件(IV级)

未达到较大群体性事件级别的群体性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指挥部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办,纪委监委、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事发地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同时调集专家组进入区总指挥部,为指挥决策提供参谋。区指挥部原则上设在区公安局,可视情前移至事发地。

区指挥部具体负责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相关建议;负责传达和组织落实市总指挥部的决策、指令;根据需要,协调、调动全区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措施;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如需实行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或戒严、调动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处置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各部门职能如下:

区政府办:负责协调全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发现有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人武部:负责向上级请示调动相关专业力量协助处置。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报道工作。

发改局:参与处置因国家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民代幼群体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工信局:参与处置因经济调整政策、措施和工业经济法规、政策出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公安局: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财政局: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人社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以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住建局: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交通运输局:参与处置因公路和水路交通、交通运输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水利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农业农村局:参与处置因耕地、渔场、牧场、灌溉使用等农业经营纠纷及基层畜牧兽医站人员待遇处理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商务局: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文体广旅局:参与处置因文物保护、文化市场管理等相关内容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旅游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卫健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救援支持。

退役军人事务局:参与处置涉军群体优抚政策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应急管理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市场监管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生态环境局:参与处置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关善后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依法做好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由区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保持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向区指挥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3.3  现场指挥部

由区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设立的位置以通信畅通和安全有效为前提,原则上尽可能靠近现场,便于直接掌握情况和下达处置指令。

现场指挥部执行区指挥部的决策指令,根据需要调动区域内一切专门力量和资源,先行采取应对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事态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工作组,分别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工作组对现场指挥部负责,及时报告进展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具体执行现场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1)抢险救援组:由区公安局牵头,人武部配合,主要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立即解散堵路、聚集的人群,对不听劝阻、执意滞留现场的人员强行带离,恢复道路畅通。

(2)医疗救援组:由区卫健局牵头,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现场紧急抢救,迅速将危重伤员送至指定医院救治。

(3)疏散安置组:由区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对现场周边交通的管制,疏通现场交通。

(4)调查取证组:由区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及时取证,重点做好对煽动闹事对象的取证工作;对现场留置和临时拘留的人员或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

(5)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负责,负责对外宣传口径把关,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6)应急专家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必要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外聘专家,主要负责评估现场事件发展态势,拟定应对方案。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组织开展车辆调集、通信保障、物资供应、资金筹集。

(8)机动组:由信访、人社、应急管理、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交通、商务、水利等有关职能部门一名负责人组成,专业负责由于劳资纠纷,住房纠纷,交通纠纷、安全生产事故等引发的相应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区人民政府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公安机关要建立基层公安派出所、区公安局两级群体性事件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群体性事件信息,由区公安局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研判、划分等级,作出预警。

4.2  预警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2.1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按照参与事件的人员规模、可能影响的地域范围、行为的激烈程度、可能带来的现实危害以及事件的紧急程度等,视情将事件确定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IV(一般)四级预警,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区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地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群体性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区的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4.2.2  预警行动

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情况属实的:区人民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根据职责和规范的权限启动各级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情况不能迅速核实: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区政府。

4.3  信息报送

公安机关各部门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或报警信息,在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区公安局,区公安局接警后,应在半小时内向区指挥部报告。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在半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件发生地(单位、部门)、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参与人数、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群体性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区外事办、侨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

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后,应派员赶到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信息报送方式: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启动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立即汇报市总指挥部,在市总指挥部领导下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群体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迅速启动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工作。

5.2  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1)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2)事件涉及部门、单位和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3)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②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③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④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⑤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明示告知。

⑥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⑦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5.3  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区指挥部在认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经报请区人民政府上报市政府请求扩大应急,予以支援。

5.4  对外宣传

(1)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2)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3)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以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5.5  应急结束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区政府或市政府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法据法定程序办理。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帮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区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应急委员会、上级应急指挥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4)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恢复、重建。

(5)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6)参加群体性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区里援助的,由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伍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预备队伍由当地公安、人武、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区级预备队伍由区公安调集的各地公安特警队员、区武警中队调集的武警官兵、区卫健局调集的医务人员等组成。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人员、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

7.2  资金保障

区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应对群体性事件所需工作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7.3  物资保障

(1)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疫苗、基本生活救援物资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在保证适当储备量的同时,应当进行生产能力和技术的储备。对有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储备物资,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期满后,应及时调剂使用或更换。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2)区发改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农业局负责组织救灾种子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7.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5  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和参与因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对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事发现场饮用水、食品、物资等的检验、监测和防疫工作。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和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要指定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建立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

(2)应急管理和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护动态数据库,包括医疗救治的各种资源分布、救治能力等。

7.6  交通运输保障

(1)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交通管制方案和交通支援方案。应急期间,公安机关要做好线路规划和交通管制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确保指挥人员、专家、应急队伍、伤员等的安全、快捷地运输。

(2)区指挥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动态信息数据库,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紧急调用等制度。

7.7  治安维护

(1)公安机关要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勤务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应急期间,要组织强大力量,参与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侦查揖捕等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2)公安部门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努力将各类群体性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

7.8  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公安通信网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通信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区指挥部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市应急联动中心相连通,并确定各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

(3)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区指挥机构至少应确定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视频电话、传真等多种通信方式,保证正常联络。

(4)应急救援现场应当与区指挥部之间确保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7.9  公共设施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定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群体性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7.10  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群体性事件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8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教育

加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

8.2  培训

各成员单位、部门要加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  演练

各成员单位、部门要加强本单位、部门之间的演练工作。

9  奖惩

参与处置的部门和人员要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保证24小时信息畅通,一旦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能够快速集结到位。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违法、违纪等行为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行为将依法追责:

(1)不按规定报告已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虚报、瞒报群体性事件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处置中,指挥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非法截留、滥用、挪用、倒卖、贪污处置物资和资金的;

(4)在应急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0  附则

10.1  预案制定、发布、解释及修订

本预案由区公安局负责制定、发布、解释及修订。

10.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常州市武进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图.doc

                 2.常州市武进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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