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武进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2.3 现场救援指挥部
3 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标准
4.2 应急响应
4.3 现场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4.6 后期处理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和信息保障
5.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5.3 救援装备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物资保障
5.8 经费保障
5.9 社会动员保障
5.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 宣传培训与演练
6.1 宣传培训
6.2 应急演练
6.3 演练评估
7 预案管理
7.1 责任追究
7.2 奖惩
7.3 预案管理
8 附件
8.1 武进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结构网络
8.2 武进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8.3 武进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流程图
8.4 武进区危险化学品专家组成员名单
8.5 武进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技术人员名
8.6 武进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
8.7 常用应急救援用电话号码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科学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武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武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环境污染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事故灾难。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防救结合,依靠科学、依法依规”的原则,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人武部、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指定负责人)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对发生在武进区境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和结束应急状态;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审定批准现场救援方案;扩大应急时,请示区政府启动《武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启动《常州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机构,承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镇(街道、开发区)以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危化品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执行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人武部、政府办、纪委监委、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局、消防大队、治安大队和事故发生地镇(开发区、街道办)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宣传报道,舆情控制等工作。
(2)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消防大队进行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搜救及中心危险区域的警戒工作;发生大面积毒物泄漏事故时,配合公安分局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危险区域人员的疏散。
(3)区政府办: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传达和落实上级的指令和命令。
(4)纪委监委: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的行政监察对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5)发改局:负责将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目标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6)工信局:参与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组织协调通信保障。
(7)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疏散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开避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治安保障和抢险救援工作。
(8)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将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维护资金纳入年度计划。
(9)人社局:负责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工伤处理等工作。
(10)住建局:负责牵头提供建筑及地下管网平面布置图和技术咨询,组织工程机械参加抢险行动;配合事故现场的相关人员的疏散工作,提供现场通信保障支援。
(11)交通局: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和应急救援特种车辆的调度,组织事故现场物资和疏散人员的安全运输。
(12)水利局:牵头负责河道截流工作,防止有害物质扩散污染附近水域;
(13)农业农村局:监督执导捕捞、猎杀和处理受有毒物质污染的鱼、禽、畜。
(14)商务局:负责协调加油站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5)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人员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确定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调配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救护车辆,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上报伤亡人员情况;超出区属医院救治能力时,负责与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系,请求支援。
(16)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应急监测与监察;提出防止或控制污染物扩散而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对策或建议;指导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警告及控制措施建议;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指导事件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生态恢复。
(17)应急管理局:召集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完成抢险救援任务;负责授权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并会同事发地政府开展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落实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等。
(18)市场监督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
(19)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伤员的搜救;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有关人员、车辆、装备的洗消工作。
(20)事故发生地镇(开发区、街道办)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协调组织,负责启动本地区的应急预案;负责应急人员的后勤保障和事发地或周边危险环境居民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
现场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委派,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设立若干救援专业组,审定实施事故现场救援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区应急指挥部上报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各专业组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行动,其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传达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2)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治安、交警等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必需时,应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当地村委研究疏散方案,及时组织当地群众疏散。
(3)抢险救援组:由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工程抢险等专业抢险队伍,对伤亡人员进行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和监察,及时了解污染状况,会同专家组提出处置建议。在可能发生对事故所在地附近水域产生严重污染并向下游扩散时,区水利负责组织力量进行河道截流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牵头提供地下管网平面布置图和技术咨询。区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特种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调度。区市场监督局负责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可能发生风险时的预测,并提供技术保障。事故发生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组织就近救援,当地派出所、医疗机构等救护力量应实施前期人员救援。
(4)紧急疏散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当地村委配合,在发生大面积毒物泄漏或因火灾、爆炸事故可能引起毒物泄漏时,对可能波及的相关人员及附近居民进行紧急疏散,并妥善安置。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应遵循快速、高效的原则,组织就近医疗机构以最快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发生群死群伤或集体中毒事故时,负责救护力量的组织和急救药品的调拨、供应。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协调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经费的保障等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成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所辖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当需要时,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专家技术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
(9)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也可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在事故得到控制后,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善后处置建议,参与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0)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接待新闻媒体记者,使外界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尤其是风险重点对象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定期监测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要建立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监控、统计分析、验收销号制度,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要定期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向110(119)、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害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衍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根据事故等级和具体情况,需启动本预案的,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及时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迅速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方案,各成员单位按响应等级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含,下同)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应急处置行动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上级协调支援并服从上级机构的组织协调。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汇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根据事故的性质、种类作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
4.3.1 前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及时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
现场指挥部应设定必要范围的警戒区域,实施合理的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和稳定。警戒范围应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及时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2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区有关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和事发地政府力量。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事故发生变化的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全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申请全市及市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3.3 医疗卫生救护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4.3.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3.5 群众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管制、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质保障等工作。
4.3.6 事故环境监测与后果评估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3.7 社会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组织媒体报道。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的报告,经上级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1)善后处置。区政府相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态恢复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2)事故调查。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调查。
(3)保险。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4)总结评估。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部门要研究吸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地完善和补充。
有关镇(开发区、街道)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应急队伍保障的,由区公安局、消防大队、交巡警大队、住建局和住建工程施工等单位组成。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协调驻区部队参与和支援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救援装备保障的,由区人武部、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区消防大队负责保障。事发地政府应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协调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交通局、交巡警大队提供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的,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救治单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治安秩序保障的,由公安部门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物资需求保障的,由区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所需经费的,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社会动员的,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的,由区住建局和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保障。
(1)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以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各类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做好公益宣传。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5)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6)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地、本部门内重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2)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区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演练。
(1)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2)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展开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重大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成效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修订,解释,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和化工企业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备案。
本预案应根据演练、事故抢救、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变化情况、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发生重大改变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区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相关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