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武进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0月27日武进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常州市武进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17〕141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2.2 重大事故(Ⅱ级)
2.3 较大事故(III级)
2.4 一般事故(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救援指挥部
3.2 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3.3 现场救援指挥部
3.4 应急专家组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级别
4.3 预警预防行动
4.4 危险源控制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应急响应
5.3 信息资源采集
5.4 紧急处置
5.5 医疗卫生救护
5.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5.7 公众安全防护
5.8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5.9 信息发布
5.10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6.2 事故调查
6.3 保险
6.4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7.3 救援装备保障
7.4 基础设施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物资保障
7.9 经费保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12 教育、培训和演练
8 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实施时间
依法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武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武进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Ⅳ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3 较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在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对发生在武进区境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和结束应急状态;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审定批准现场救援方案;扩大应急时,请示区政府启动《武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启动《常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机构,承担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消防大队和相关镇(开发区、街道)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
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的行政监察对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区委宣传部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区发改局负责将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目标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的协调生产。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和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加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
区民政局协助遇难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亲属处置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及遇难亲属的安抚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安排落实事故抢险、处理、调查及应急救援等必需的资金保障。
区人社局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对建筑物倒塌等事故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负责涉及城区燃气设施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燃气管网情况;利用民防通信装备迅速赶赴现场,为指挥部提供通信保障支援,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区城管局负责协助抢险救灾、事故现场秩序维护、有关人员及物资的紧急转移、安置等。
区交通局负责涉及航道及港口码头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海事部门通航水域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涉及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负责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区卫健局负责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负责调集抢救伤员所需的药品、器材,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地区及来源;负责事发地防疫职业病防治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和卫生监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监测情况,指导事故中涉及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指导事故现场污染物的处置,防止环境次生灾害发生。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负责协调应急救援专家组依据行业标准判断灾情变化趋势,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负责受灾人员的临时救助,根据规定牵头负责相关事故调查组工作。
区总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区消防大队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相应的事故应急组,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负责事发地或周边危险环境居民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各参与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有必要,在事发现场要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应急指挥部委派或指定,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设立十个专业组,审定实施事故现场救援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区应急指挥部上报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安全保卫、医疗救护、疏散安置、后勤保障、事故调查、新闻报道、善后处置、应急专家组等十个救援专业组,救援专业组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行动,其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组成,主要任务是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完成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公安局和区消防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城管局及事发地政府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拟定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收集事故灾害信息,分析事故起因、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预测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并提出下一步抢险救灾方案。
(3)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在现场周围安全警戒,维护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抢险救援区域。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救治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全力救援,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并转运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5)疏散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城管局和事发地政府组成。主要任务是有序疏散无关人员,安置好有关人员。
(6)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以及发生事故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供应,组织抢险救援物资、器材的调用、征用,及时运送到指定位置;负责涉及的水、电、气的切断与供应的协调。
(7)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所辖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当需要时,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对外发布信息,接待新闻媒体记者,使外界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新闻报道。
(9)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区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以恢复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恢复重建工作;制定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方案,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医暖等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0)应急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区等有关方面的专家以及各部门专业技术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推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督实行“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
企业要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日常监测信息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确保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的制度化和日常化。
企业发现重大危险源监测信息发生异常等,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镇(开发区、街道)报告。区有关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掌握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信息,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办公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
4.2.1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部请求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4.2.2 Ⅱ级(重大、橙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由担任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求省长后签发。
4.2.3 Ⅲ级(较大、黄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在市应急指挥部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后由市长签发。
4.2.4 Ⅳ级(一般、蓝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由区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的解除也按照该级别事故的预警程序进行确认和发布。
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主要任务是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根据事故现场危险源的理化性能、泄漏量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确定需要警戒的范围和行动,并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5.1.1 报警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报告“110”指挥中心以及当地政府、归口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上述单位和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概况。情况紧急时,事故单位可越级上报至区政府总值班室、区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和衍生事故(件)的可能性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5.1.2 信息处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接到出现1人以上死亡事故(含1人)以及无人员伤亡但影响较大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分管区长,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人员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区政府应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请求支援。
5.1.3 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当地政府和先期到达的公安、消防等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扑救,全力控制现场事态,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故蔓延,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
5.1.4 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依法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公安等部门应当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2.1 预案启动
事发地及有关部门根据已经发生的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启动本预案后,要迅速组成现场指挥部,通知成员单位,实施本预案。
5.2.2 指挥协调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启动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根据现场情况和上级领导要求,成立若干应急小组,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接受区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局的指挥。
(3)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4)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协调与周边地区和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6)及时向市、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开展信息资源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初步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发生可能,对环境和气象的影响,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做出决策,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对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状况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告知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村和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和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的可能性,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后果,以便科学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
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媒体报道,使外界及时了解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新闻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件)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提请指挥部同意后做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决定。
6.后期处理
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及属地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态恢复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由区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和评估。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事发地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吸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7.1 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中心的通信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相应的通信网络保障制度。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做到及时稳定地接收、上报和传递各类信息,确保应急管理相关部门领导、工作人员24小时通讯畅通。
要大力建设以消防队、民兵为骨干、社会应急力量的应急队伍,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定期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
各地、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同时要掌握本地区、本专业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情况,整合救援装备资源。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的道路、水、电、气、通信等有关设施保障的,由交通、电信、供电、供气、供水等部门负责。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区交通局、区公安局等单位负责。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的,由区卫健局和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救治单位负责。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治安秩序保障的,由区公安局及相关派出所负责。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物资需求保障的,由区发改局等部门和属地负责。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社会动员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的,由区住建局和事发地政府负责。
各镇(开发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单位周边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
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有关部门要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重大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成效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指挥机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应变进行处理,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所属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单位制定各自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常州市武进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图.doc
2.常州市武进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