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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进区太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渔民和太湖捕捞兼业渔民退捕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2-23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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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太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渔民和太湖捕捞兼业渔民退捕实施方案》的通知
 

1.退捕范围:此次退捕涉及在太湖从事捕捞生产的兼业渔民5户(以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提供的兼业渔民退捕数据为准)。

2.退捕措施:对5户兼业渔民的船舶、渔具、辅助设施全部拆除,一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离水上岸。

3.退捕时间: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太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渔民和太湖捕捞兼业渔民退捕。

4.补偿安排和配套政策:

一是收回捕捞权补偿。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苏州市人民政府、无锡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太湖部分捕捞权的公告》文件要求,对核定的退捕渔船,依法收回、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对持证人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9〕174号)和参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滆湖网围(捕捞)拆除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151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补偿标准:①船体补偿标准为水泥船体每吨200元,其他船体由评估公司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收购。②渔具按照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核发的捕捞许可证上的渔具数量,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③退出捕捞作业的补偿标准:持有有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和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往年按兼业捕捞许可证收费的捕捞船,以每千瓦1250元标准基数乘以1.8等级系数所得结果为该捕捞船捕捞作业的占用补偿金。主机功率不满8.8千瓦(含本数)或者属于非机动渔船的,主机功率数按8.8千瓦确定。主机功率数超过8.8千瓦的,按照《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定的主机功率数确定。

二是所有渔业船舶附属物设施、捕捞渔具补偿原则上以镇统计为准,由评估公司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后统一交所在地镇政府集中处置。

5.奖惩办法:捕捞户凡在2019年12月31日前签订拆除经济补偿协议书并自行上交捕捞证、评估船舶,经验收合格的,按捕捞户每户2000元给予奖励;对太湖捕捞整治工作中领导有力、组织有序、拆除有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捕捞户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或未按期自行上交捕捞证及评估船舶的,将不再享受奖励,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注销捕捞证;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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