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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上级有要求。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新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要求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今年省委、省政府下发的《2019年江苏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明确把“接受上门服务的居家老人数”列入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2019年常州民政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给武进区的考核任务是“接受上门服务的居家老年人数占比要达到12%以上”。
(二)形势有需要。武进区是较早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地区之一,老龄化程度已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呈现出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空巢独居老人多的发展趋势。截止2019年9月,武进区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5.1万人,占总人口的25.3%,65周岁及以上13.2万人,占总人口的13.4%,远远高于国际老龄化标准。养老问题特别是居家养老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三)群众有期盼。居家养老是以政府为主导、以社区为载体、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调节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多方面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正逐步成为现代养老方式最主要的选择,可以弥补传统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不足,顺应老年生活的客观需求,也会极大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对此,武进区积极研究居家养老试行实施办法,作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遵循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二)服务对象
户籍及实际居住地均在武进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列为服务对象。一是援助对象。年满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户;年满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属;年满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革命残疾军人;年满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复员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失独家庭中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区级以上劳模;年满60周岁的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年满70周岁的归国华侨;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年满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第二类是补助对象。全区80-89周岁的老人。
对同时符合两种条件的服务对象,可以按享受服务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服务标准方面,我们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行业标准MZ/T 039-2013)对以上服务对象进行评估,评估等级后确定可享受的服务标准。援助对象,评估为0级(能力完好)、1级(轻度失能)和2级(中度失能)的,享受不超过200元/人·月的服务;评估为3级(重度失能)的,享受不超过300元/人·月的服务。补助对象,享受不超过60元/人·月的服务。超出服务标准范围的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费用。
(三)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四大类服务。一是生活照料服务。提供洗衣做饭、居室清洁、储物整理、理发助浴、代购邮寄等服务。二是精神关爱服务。提供读书读报、交谈聊天、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三是健康服务。陪医就诊、血压血氧测量、推拿按摩等服务。四是其他上门助老服务。
(四)服务网络
全区构建区、镇(开发区、街道)、村(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分级负责。
武进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组织实施以及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镇(开发区、街道)民政科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组织实施等工作。
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五)审批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申请;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初审;镇(开发区、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武进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服务对象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于申请次月确定服务对象类型,完成审批工作。各镇(开发区、街道)、平台运营方和服务机构在区民政局审批结束后,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六)服务机构和人员
明确了服务机构的准入资格,是指经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同时要求服务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培育养老服务团队、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等。
(七)经费保障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包括援助对象服务经费、补助对象服务经费和第三方机构服务经费等,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区慈善捐赠资金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渠道统筹解决。
(八)监督管理
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立即责令相关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民政部门有权终止与其合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平台运营方在受理服务请求、投诉、派单、服务管理和满意度调查等过程中有不规范操作的;服务机构有管理不善,服务人员不按时按需开展服务、服务态度差等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不严格对照标准评估,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行为的。
三、下一步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精神,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