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武进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升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9〕88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7〕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居家养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遵循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二、服务网络
全区构建区、镇(开发区、街道)、村(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分级负责。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组织实施以及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镇(开发区、街道)民政科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组织实施等工作。
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三、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统一由区民政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有经营资质的服务机构,为特定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关爱、陪医就诊等特定内容的多种形式的上门服务。
户籍及实际居住地均在武进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列为服务对象。
(一)援助对象
1.年满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户;
2.年满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属;
3.年满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革命残疾军人;
4.年满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复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失独家庭中的老年人;
6.年满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区级以上劳模;
7.年满60周岁的分散供养特困对象;
8.年满70周岁的归国华侨;
9.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
10.年满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补助对象
80-89周岁的老人。
对同时符合两种条件的服务对象,可以按享受服务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服务机构、内容、工时及价格
(一)服务机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质和条件方可参与投标:
1.经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具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有合格的服务人员团队,服务人员须具有健康证和上岗服务证,符合所在行业规范要求,优选本地服务人员,确保养老服务项目的正常实施;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根据老年人的需求,适时增加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二)服务内容、工时及价格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服务机构通过养老服务运营平台提供以下服务,工时及价格按照上限控制、中标决定的原则确定。
1.生活照料服务。提供洗衣做饭、居室清洁、储物整理、理发助浴、代购邮寄等服务。
2.精神关爱服务。提供读书读报、交谈聊天、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
3.健康服务。陪医就诊、血压血氧测量、推拿按摩等服务。
4.其他上门助老服务。
五、服务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按照服务对象的类别,由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行业标准MZ/T 039-2013)对服务对象进行评估,评估等级后确定可享受的服务标准。
1.援助对象。评估为0级(能力完好)、1级(轻度失能)和2级(中度失能)的,享受价值200元/人·月的服务;评估为3级(重度失能)的,享受价值300元/人·月的服务。
2.补助对象。享受价值60元/人·月的服务。
超出服务标准范围的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费用。
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服务对象可择高申请相应的服务,不重复享受。
六、职责分工
(一)平台运营方。由区民政局牵头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负责区级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和服务指挥中心的日常运行、咨询预约服务、服务机构派单;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录入服务对象评估报告;管理服务记录,出具服务记录汇总清单;受理服务投诉等工作。
(二)服务机构。由区民政局牵头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负责服务人员上岗培训、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的日常运行,具体实施上门服务,对投诉事项进行整改、承担在服务过程中服务人员人为造成服务对象意外伤害的责任风险。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区民政局牵头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接受平台评估派单指令,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行业标准MZ/T 039-2013)客观真实评估老年人能力状况,出具评估报告并上传平台。
(四)第三方考评机构。由区民政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指定的第三方考评机构进行考评。采取现场检查、翻阅台账、入户抽样调查、信访投诉调查、财务审计等形式,对照考评标准对平台和站点的运行、上门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意见。考评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结算的主要依据。
(五)镇(开发区、街道)。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本辖区老年人养老服务实际需求,对照《武进区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进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规划布点和站点建设,与服务供应商和区民政局每年签订三方居家养老服务合作协议。负责受理并审核服务对象的申请,审核服务记录,根据平台考核结果结算服务经费,监管服务质量,协助处理服务投诉。
(六)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要协调各方共同做好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工作。负责公开招标平台运营方及服务机构,审批确定服务对象类型,协调各方服务,加强服务监管,协同区财政局下达服务经费指标。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申请,填写《武进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
(二)初审。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证明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至所在镇(开发区、街道)。
(三)审核。镇(开发区、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对象。
(四)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服务对象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于申请次月确定服务对象类型和服务标准,完成审批工作。生成服务明细表,及时反馈至镇(开发区、街道)民政科和平台运营方。各镇(开发区、街道)民政科和平台运营方必须以服务明细表作为提供服务的依据,不得自行造表违规操作,区民政局将加强对服务对象的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服务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服务。各镇(开发区、街道)、平台运营方和服务机构在区民政局审批结束后,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可享受服务标准以及预约服务方式;平台运营方根据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及时派单给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根据平台的派单任务,按时按需上门进行服务,在服务结束后填写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记录单(附件3),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后,反馈至平台;平台每月整理统计服务记录单,反馈给各镇(开发区、街道)及服务机构,作为经费结算的依据。
(六)结算。平台运营方于次月初出具本月居家养老服务结算明细表(附件4),提交各镇(开发区、街道)民政科和服务机构签字确认,各镇(开发区、街道)财政部门根据确认结果按月预付服务经费的90%给服务机构;各镇(开发区、街道)民政科按季将结算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根据区民政局的审核结果,区财政局和区慈善总会按季下达服务经费;年底,区民政局根据第三方考评机构的考核结果,结算服务经费的10%。
服务工时根据服务标准和服务机构最终中标工时单价确定,超出服务标准的按标准结算,低于服务标准的按实际结算。
八、经费保障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包括援助对象服务经费、补助对象服务经费和第三方机构服务经费等,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区慈善捐赠资金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渠道统筹解决。其中区慈善捐赠资金根据实际接受服务人数、服务工时(每个接受服务老人每月不超过2个工时),按每工时10元计算。
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按以下方式承担:区财政承担各镇域范围内援助对象服务经费和50%的补助对象服务经费(含区慈善捐赠资金),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经费;各开发区承担各自范围内的援助对象服务经费、补助对象服务经费;各镇承担各自镇域范围内补助对象服务经费的50%。
从2020年1月1日起,各开发区福利彩票销售点(不含中福在线营业厅)销售彩票筹集的公益金返还80%,区统筹20%。区统筹资金专项用于社会化养老各项支出。
九、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加强平台运行和服务质量监管,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立即责令相关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民政部门有权终止与其合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平台运营方在受理服务请求、投诉、派单、服务管理和满意度调查等过程中有不规范操作的;服务机构有管理不善,服务人员不按时按需开展服务、服务态度差等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不严格对照标准评估,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行为的。
本实施办法由武进区民政局、武进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武进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doc
2.武进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所需材料清单.doc
3.武进区居家养老服务记录单.doc
4.武进区居家养老服务结算明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