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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武进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武进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武政办发〔2018〕177号)、《关于印发〈武进区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人社〔2018〕97号)和《关于实行常州市定点医疗机构长期医疗专护病房分类管理的通知》(常人社发〔2016〕297号)文件要求,区人社局于2019年2月22日出台了《关于印发〈武进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总则
定义: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经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签订武进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实行协议化管理,为武进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其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
基本原则:(一)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根据武进区基本养老服务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综合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服务机构类别、能力、信誉等因素择优定点,涵盖机构、社区、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二)公平竞争,分类管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公平参与竞争,根据服务机构的类型、规模、质量等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三)效率优先,强化监督。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其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同步对护理服务行为加强监管。
二、服务协议签订
自愿申请:常州市范围内符合医养融合规划和设置长期医疗专护病房的医疗机构、符合养老服务管理规范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能够提供基本生活照料上门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服务协议签订申请。
委托经办:申请机构经由社保经办机构授权委托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经办机构”)择优遴选,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定为本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应按照受理申请、资料审核、综合评估、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签订协议、开通等流程,做好定点服务机构的择优遴选工作。
准入流程:委托经办机构可采取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或参保人员等第三方参与的方式,按发布公告、提出申请、服务准备、综合评估和名单公示的流程开展定点服务机构准入工作,做到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
三、服务协议内容
签订协议:申请机构经公示结束,收到委托经办机构的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协议内容:定点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质量、系统建设、数据质量、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以及服务方式、稽核方式方法、协议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根据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分类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和委托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实际需求及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发展布局需要,针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类型、服务规模、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特色等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综合确定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范围,并结合管理水平、服务信誉、考核情况等因素进行动态管理。
机构变更:定点服务机构发生机构合并,或者名称、等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核定床位数(护理床位)、服务形式等事项变化的,应自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后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变更证明材料至委托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分立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分立后的机构或分支机构均应按新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重新申请。
人员变更:定点服务机构发生护理服务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变更材料至委托经办机构办理服务人员变更手续。如服务人员变动情况较大,可能导致服务机构不符合合格条件的,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标准重新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继续履行服务协议,否则中止服务协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未恢复正常人员配备的视为自动解除服务协议。
暂停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暂停服务或其他原因需暂停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应当在15日内,向委托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可中止服务协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未恢复正常服务的视为自动解除服务协议。
解除协议:定点服务机构出现撤销、关闭或其他不能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情形的,应在15日内向委托经办机构备案,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予以解除服务协议,并由定点服务机构承担协议约定的责任。
协议期限:定点服务协议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到期后定点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与社保经办机构续签协议,逾期30日仍未按要求续签的,视为放弃续签服务协议。
四、服务协议管理
协议管理: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人社、卫计、民政、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政策法规规定并认真履行服务协议。
管理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和委托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多渠道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
违约处理:社保经办机构和委托经办机构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服务机构,可根据违约情节轻重,相应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付结算费用、拒付费用、要求支付违约金、减少服务范围、中止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协议等措施规范管理,逐步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解除情形:定点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解除服务协议,三年内不接受该机构及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其他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须作进一步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一)采取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服务机构被查实的。(二)同一协议期内违反协议约定被中止服务协议累计2次的,或连续协议期内违反协议约定被中止服务协议累计3次的。(三)其他违反协议约定、违法违规等行为须解除服务协议的。
行政监督: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委托经办机构按标准公开遴选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及其他机构管理工作;督促委托经办机构做好定点服务机构费用审核、结算、支付和日常监管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执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拓宽监督途径,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