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武进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全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有企业监管改革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企业,是指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和全区各级政府授权的主体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国有企业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持股比例未达到控股要求但国有资本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等。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追加投资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全区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决策坚持审慎原则,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符合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投资规模和融资能力相匹配的要求;
(六)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有与投资项目相匹配的管理能力;
(七)建立投资决策责任人制度,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八)建立国有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一律不得实施投资活动,负面清单由区国资办适时进行调整(负面清单见附件1)。
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领导机构,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对全区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按照管监督不管决策、管计划不管具体项目的原则,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具体包括: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布局和导向;
(二)复核汇总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
(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与统计评价,实施后期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区国资办对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所属的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履行对所属区域范围内国有企业投资活动监管的职责,对所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投资绩效及其影响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活动负主体监管责任。
第七条 国有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前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尽职调查和前期可行性论证,并按照规范要求,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的可行性为主要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三)履行投资决策和报备程序。国有企业董事会是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把项目的立项、考察及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会决策等重点环节,组织投资项目的报备;
(四)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投后管理。国有企业经营层应根据经备案的投资项目和确定的投资方案,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项目责任制,按国有企业内控制度要求开展投后管理相关工作;
(五)投资的产权管理和收益管理。国有企业新设或国有产权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办理产权占有或变更登记手续。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投资收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六)对下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得投资,确需投资的项目需通过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报备程序后实施。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书相关文件、资料;
(二)年度投资总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及资产负债率水平变动情况;
(三)投资计划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实施期限、续建项目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报批程序
国有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国资办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区国资办对国有企业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初审,并向国有企业反馈初审意见;国有企业根据区国资办初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国有企业将经审议后的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决议报区国资办。区国资办对国有企业上报的投资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年度投资调整计划报批程序
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区国资办统一组织集中调整,调整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应按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四章 投资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区国资办对国有企业及下属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国有企业投资备案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
(二)董事会决议和相关会议记录;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尽职调查报告等;
(四)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五)涉及基金投资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国有企业基金管理资质证明材料;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3.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六)有关投资各方的情况介绍、近期财务报告、证明资料等;
(七)监事会主席或财务总监意见;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备案关注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以及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
(三)是否已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四)是否已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预案;
(五)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七)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八)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区国资办对无不同意见的备案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进一步论证及需要作出调整、补充、完善的项目出具风险性提示意见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备案时间
国有企业向区国资办报备的投资项目,在企业董事会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至投资项目正式实施前向区国资办报备,区国资办正式受理备案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投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的制订,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编制和报送季度、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投资情况和投资绩效,季度报告于季度后十日内、年度报告于下年度3月底前报送区国资办。
第十七条 区国资办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会同区相关部门对项目决策、项目实施、投资绩效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后评估工作,审计评估结果报区政府。
第十八条 区国资办建立国有企业的投资绩效考评制度,将投资绩效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
第十九条 建立国有企业投资责任追究机制。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要参照《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健全制度,严格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区以及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投资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参照《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苏政办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经开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经开区管委会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16〕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进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doc
2.武进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