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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参照《常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8〕27号)文件进行制定,内容分为六个正文部分和一个附件。
一、评价对象。在武进区内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土地资源的全部工业企业为本评价办法适用对象。
二、评价方法。所有评价对象分为一般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采用亩均实缴税收、亩均开票销售、单位能耗(电耗)税收、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等6个指标按不同百分制权重和相应得分规则进行赋分,其中:亩均税收、亩均开票销售、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权重总计达70%。再从研发机构、品牌、质量、标准等13个方面进行综合素质加分,综合加分不超过10分,最后得出评价对象的综合评价得分。
三、分类及调整。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将评价对象分为A、B、C、D四类。其中:综合评价得分在前20%(含)为A类,综合评价得分在20%(不含)~60%(含)为B类,综合评价得分在60%(不含)~95%(含)为C类,综合评价得分在后5%为D类。并明确,工商注册未满两年、供地未满三年、水电气资源要素供给、垃圾焚烧和污水处理等特殊类型企业以及各镇、开发区认定为不适宜参评的其他企业暂缓定类(T类)。结合环境、安全、消防、投资、纳税等10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进行分类调整。
四、结果应用。对A、B、C、D四类企业在资源要素供应、政策优惠、金融扶持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政策,由各职能部门制定操作细则并实施。差别化用电、用气、城镇土地使用税、排污税、水资源费、工程水费等政策,结合省、市有关要求,参照执行。主要体现:优先发展A类企业,支持发展B类企业,监管调控C类企业,限制调控D类企业。
五、动态管理。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内完成。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表现。本办法各项差别化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当年的7月至下一年的6月。
六、其他。从信息的采集、解释、保密等方面对评价办法进行了补充。
七、附件。对评价对象、数据采集及计算方法做了进一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