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医疗机构:
现将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常价医〔201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常价医〔2017〕15号)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5日
抄送: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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