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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7-00148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7〕8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7-06-26 发布日期: 2017-07-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规范政府债务举借机制、明确政府债务管理职责、开展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等方面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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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7〕86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规范政府举债机制,明确债务管理职责,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控制和化解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推动融资平台转型升级,确保区域内不出现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下一步政府债务管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政府债务举借机制

1.明确政府举债方式。政府债务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除此之外各地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债务。各镇、开发区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应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全区PPP项目年度预算支出责任不得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2.严格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政府在规定限额内举债,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3.对政府债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4.对政府债务实行风险预警管理制度。根据各镇、开发区负债率、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政府债务高风险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压降债务。

5.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各镇、开发区出现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同时与债权人协商债务重组,必要时启动财政重整计划,通过停建缓建项目、压缩经常性支出、处置存量资产等增收减支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二、明确政府债务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政府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区财政局作为全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做好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部门和地区的新开工项目;人民银行武进支行负责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债务风险。

三、开展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根据省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苏财债〔2017〕32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6月开始,对区本级、各镇、开发区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进行清理整改工作。本次清理整改的范围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区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清理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区财政局是清理整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

政府违法违规融资举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政府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的;

2.政府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

3.政府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的;

4.政府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的;

5.政府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的;

6.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的;

7.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件变相举债的;

8.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的;或没有书面要求但通过企业借户融资实质为政府或平台公司用款的;

9.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的;

10.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未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未明确告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

11.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的;

12.政府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融资举债的;

13.政府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融资举债的;

14.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融资举债的;

15.将金融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6.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

17.政府及其部门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的;

18.其他违反《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的。

各单位要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纠正整改到位。

区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整改工作明细台账,全面记录反映整改工作情况。整改工作报告应包括本地区清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到位时间等,对于暂时不能整改的,应说明后续计划,并提出完善债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整改工作应于7月31日之前全部到位,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本地区整改工作情况,报区政府同意后,于8月10日之前将整改工作报告及《政府不规范融资担保行为整改情况汇总表》报送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整改报告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常州监管分局。

四、开展政府债务清理甄别工作

结合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全面统计上报工作,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对全区政府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甄别。以2017年4月30日债务统计数据为依据,对区级、各镇、开发区融资平台、国有企业举借的债务进行清理甄别,分清债务性质,属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明确为政府债务,属于公司经营性行为形成的债务明确为企业经营性债务。对甄别为政府性债务的,由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与相关国有企业签订代建、回购协议,制定合理的分年度还款计划并纳入财政中长期支出计划。本次债务清理甄别工作报表格式参照财政部债务统计报表格式,债务甄别工作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1.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各镇、开发区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2.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各融资平台公司在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3.严格融资平台及国有企业资金、费用管理。全区各级各部门不得从各级国有企业调度资金,不得开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费用。

六、推进全区国有企业转型升级

1.确立适合国有企业发展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机制。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主体,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投资和融资。

2.创新国有企业投资方式。鼓励全区国有企业以市场化主体身份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获得相应投资收益。国有企业对投资项目进行经营性盈利测算和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投资。

3.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上级国企混改和参股不控股的要求,推进经营性公司股权多元化混改,提高经营层持股比例,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的融合发展,提升国企经营绩效和产业化投资水平。

4.改革国有企业用工制度。国有公司高管和中层实行市场化招聘,出台相关政策引进公司高端和急需人才,打造一批高端国资管理和投资经营人才队伍。对国有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人员引入用工淘汰竞争机制。

5.调整国有企业考核和薪酬办法。对国有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形成与部门和岗位工作业绩、劳动强度、贡献程度相挂钩的考核与薪酬办法。

通过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实体化运作步伐,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

七、完善债务管理配套制度

1.调整债务统计上报制度。政府性债务由各单位根据清理甄别后的数据按季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向区财政局上报,区财政局汇总统计后上报上级。按照政务公开的规定和要求,逐步推进政府债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国有企业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向区国资办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2.建立考核问责制度。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责任落实。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违反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改委 江苏省司法厅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苏财债〔2017〕32号)

2.政府不规范融资担保行为整改情况汇总表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载附件:附件1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改委 江苏省司法厅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苏财债〔2017〕32号).doc

 附件2 政府不规范融资担保行为整改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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