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省、市201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及2016年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要求,为推进街道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行动和犬防行动有序开展,确保畜牧生产健康稳定发展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有效防控H7N9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疫情,决定从3月4日至5月20日在街道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春季突击防疫行动和犬类狂犬病防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春季突击防疫行动的实施,实现重大动物疫病基础免疫更加扎实,检疫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更加有力,努力实现“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流行”的防控工作目标。加强H7N9禽流感剔除计划持续推进,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全面启动,防疫检疫工作更加规范,犬类狂犬病防疫工作更加深入。今年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行动总体目标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等疫病应免密度达到100%;犬类狂犬病要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牲畜标识佩戴率100%;免疫记录完整、疫苗使用科学,免疫操作规范,免疫进度及时上报,并在规定时间段完成规定任务。
二、工作重点
1、加强基础免疫,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各村(社区)、相关单位要配合兽医站做好免疫工作,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小反刍兽疫和犬类狂犬病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规模畜禽场按免疫计划实施程序免疫,散养畜禽按免疫要求集中免疫,通过程序免疫与集中免疫相结合,做到应免畜禽100%免疫。犬类狂犬病采取拉网式集中免疫和定点免疫结合的方式,做到应免尽免。
2、加强检疫监督,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工作,做到规范检疫,严格执法,严格实施畜禽投入品的专项监管,重点加强兽药及添加剂、饲料等重要投入品的监督检查,确保上市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3、加强养殖监管,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村(社区)、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全区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发[2008]166号)的规定,加强畜禽养殖监管,杜绝畜禽养殖业无序发展。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提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疫情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三、时间安排
此次春防行动从3月4日开始,4月30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行动准备阶段,3月4日—3月14日。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本街道内春季防疫行动及犬类狂犬病防疫的方案,同时做好规模畜禽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的制定或修订、免疫物资储备、人员组织和宣传发动、经费安排等工作。
2、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3月15日—4月20日。本阶段重点按照工作目标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精心组织、全面开展各类病种的基础免疫、消毒等各项防疫工作。
3、第三阶段:自查补免阶段,4月21日—4月29日。对前一阶段行动实施情况开展自查和免疫抗体监测,对免疫不到位或免疫抗体不合格的进行补免,对薄弱环节进行整改,4月底前完成春防行动总结工作并上报区动防指办。
4、第四阶段:检查考核阶段,4月29日—4月30日。区动防指将组织人员对街道内春防行动进行现场考核和畜禽采样抗体检测工作,并对考核检测结果进行通报。
此次犬类狂犬病防疫行动从4月11日开始,5月20日结束。采取集中防疫与定点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免疫时间,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重点,分解工作职责,全面落实重点工作,确保今年犬防任务的完成。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为确保春季防疫行动取得实效,街道办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由张永波同志任组长,杨振宇同志任副组长,农林站、兽医站、城管科、派出所、市管会及各村(社区)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对当前H7N9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充分的认识,继续坚持“地方政府对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的防疫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春季突击防疫行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强化宣传发动,确保防疫质量。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向广大养殖户宣传科学的养殖技术和相关的政策规范,摒弃落后的养殖模式,确保畜牧生产健康稳定发展。兽医部门要充分调动基层防疫人员的积极性,充实防疫队伍,组建防疫小分队,逐村逐户拉网式防疫,不留防疫死角,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要派专职人员及时协调和解决防疫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春季集中防疫和犬类狂犬病防疫行动圆满完成。
3、开展督查指导,确保任务如期完成。街道对春防期间各项工作开展督查,确保如期完成春防及犬类狂犬病防疫任务。重点查免疫记录,确保免疫密度;查监测记录,确保免疫实效;查检疫消毒,防止病原扩散;查体系队伍,促进措施到位。
附件:1、2016年南夏墅春季防疫日程表
2、2016年南夏墅春季狂犬病防疫日程表
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
2016年3月9日
下载附件:武南街[2016]10号附件1.doc
武南街[2016]10号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