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街道办:
根据常民优〔2014〕4号、常财社〔2014〕67号、常民优〔2014〕5号、常财社〔2014〕6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共计下达经费指标1429938元,该项经费指标列到“20808抚恤”有关科目结报,各镇经费指标见附表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提高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标准(调整后标准见附表)。
二、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二。
三、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从2014年12月1日起,“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国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58元。
四、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
三、从2014年7月1日起调高无固定收入的老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的遗孀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七、各镇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相关对象手中。
附表一:各镇部分抚恤补助对象调整经费指标表
附表二:在职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附表三:在乡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附表四: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表
附表五:“三属”、两参人员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4年12月1日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
2015年1月7日
下载附件:附件一各镇部分抚恤补助对象调整经费指标表.xls
附表二在职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xls
附表三在乡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表.xls
附表四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表.xls
附表五“三属”、两参人员定期抚恤金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