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各相关村、社区、安置区管理办公室,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机制的意见》和市房管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和安置小区综合管理中的作用,创新物业管理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工作细则,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镇安置小区范围内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安置区管理办公室自行招聘的物业管理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组织机构
1、成立镇考核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街道办、社区办、爱卫办、建设办、派出所、安置小区管理办公室等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镇范围内各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全面考核。
2、成立安置小区物业考核工作小组:由各安置区管理办公室牵头,具体负责对属地范围内的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日常考核。
三、考核标准
1、具体考核内容和细则参照《湖塘镇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详见附件)执行。
2、采取百分制考核的办法,按年终考核总平均分评定,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90分—95分(含90分)为合格, 9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办法
1、日常考核以安置区管理办公室为主体,定期与不定期对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每月至少考核二次,全年考核平均分占年终考核总分的80%,每次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存档后在季末向镇考核领导小组上报。
2、镇考核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抽查考核,考核平均分占年终考核总分的20%,并对安置小区的考核在年终进行汇总与排名。
3、对涉及各类上级条线(部门)检查考核中对安置小区物业扣分的,经查实是因物业管理不到位的,结合镇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作相应扣分,每扣1分处罚2000元;因物业管理不到位被媒体曝光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上述二项扣分不计入物业公司全年考核得分。
4、物业管理公司考核总分=安置区管理办公室全年考核平均分×80%+镇考核领导小组全年考核平均分×20%。
五、其他事项
1、各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经费按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核算,同时在核算的费用中提取10%作为服务保证金。每年年底,根据其年终考核总分,总分为“优秀”的,除全额返回服务保证金外,再进行适当奖励;总分为“合格”的,全额返回服务保证金;总分为“不合格”的,每少一分,则扣除其服务保证金的10%作为处罚。同时,每年的考核情况作为物业公司优先续订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2、对于考核验收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整改,提出整改期限,安置小区物业考核工作小组要指导督促其限期整改。由于物业公司原因造成延期未整改到位的或整改态度不积极的,在服务保证金中扣除部分物业管理费。
3、对发生不配合安置小区各类创建或中心工作的,因处理不当发生群访、越级上访的,对安置小区管理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或因物业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查实由镇考核领导小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情况每发生一起,则扣除服务保证金的10%-15%的费用。同时将情况向上级物管单位上报并载入物业公司工作业绩档案之中。
4、各安置区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本考核结果与镇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结果相挂钩,作为相关村、社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塘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湖塘镇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下载附件:湖塘镇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