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政发(2003)第30号文件《关于限期搬迁城市中心区重点污染企业的实施意见》精神,经镇政府研究,现确定印染污染企业搬迁办法如下: 一、安置搬迁企业的原则: 1、企业新址面积不低于原企业面积。 2、进入园区面积不少于30亩。 3、根据园区建设规定,按原企业建筑面积&Pide;建筑密度(45%),确定安置搬迁企业的面积,并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计算,最终确定安置企业的面积。 4、如搬迁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新增合资或独资项目,需扩大安置面积,由镇政府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另行研究确定。(具体办法参照武进纺织工业园区进区企业条件的有关规定) 二、安置搬迁企业的有关价格: 1、按进区企业同等政策,征用土地13万元/亩。 2、建设规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30元/m2征收。 3、排污接管费按800元/吨一次性征收。 4、搬迁企业排污量按区环保局批准排污量确定。 三、搬迁企业进入园区建设的有关要求: 所有搬迁企业进入园区必须按照武进纺织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划建设管理要求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并报园区办批准后实施,服从管理。 四、所有搬迁企业必须注册、销售、开票、纳税在湖塘镇。 五、有关搬迁企业的具体优惠政策由武进区政府确定。 附:搬迁安置企业名单及安置地块方案。
湖塘镇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下载附件:湖政[2003]46号附件关于城区内印染企业搬迁的实施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