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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关于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信件内容: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请问:

1、我公司有员工需要做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有没有对接的部门?需要去哪个机构做?办理的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2、条例中的重病和绝症如何判别?

盼复,感谢~
留言时间: 2024-04-10
回复时间: 2024-04-15
回复内容: 吕燕:
    您好!
    关于你所咨询的事项不在我局职权范围内,请咨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0519-85588976。
回复单位: 武进区人社局
答复满意度:
     目前满意度: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