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
信件内容: |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请问: 1、我公司有员工需要做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有没有对接的部门?需要去哪个机构做?办理的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2、条例中的重病和绝症如何判别? 盼复,感谢~ |
留言时间: | 2024-04-10 |
回复时间: | 2024-04-15 |
回复内容: | 吕燕: 您好! 关于你所咨询的事项不在我局职权范围内,请咨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0519-85588976。 |
回复单位: | 武进区人社局 |
答复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