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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标题: 立案庭吴姓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要求我撤诉
信件内容: 我是杨贤明与江苏添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人。我与杨贤明2022年2月28日已经向武进区劳动仲裁委立案庭递交申请立案。立案庭吴姓工作人员接收了我们材料。但至今为止,立案庭仍未答复。电话问其原因,告知其中一项申请裁决请求为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要证据才能立案。要求我们撤诉。我向吴姓工作人员表明态度,不管是我国劳动人事仲裁调解法、民诉法还是最高院的劳动案件司法解释,都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你委立案庭没有法律依据直接以要求证据为由要求我撤诉,与法无据。且立案只做形式审查,有具体申请对象和具体申请请求即可,不能直接作出事实审查。

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2022年2月28日至现在,已经超过7个工作日。现在请贵院出具逾期未处理证明,我们去法院审理。
留言时间: 2022-03-09
回复时间: 2022-03-11
回复内容: 杨前锋: 
    你好!
    关于你所反映的情况,仲裁院工作人员已与你进行了联系,告知你可以来领取逾期未处理证明。
回复单位: 武进区人社局
答复满意度:
     目前满意度: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