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公告
秦东亮、秦雪莲: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违法建设一案,本机关已依法调查终结。你(单位)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以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6年2月3日向你(单位)制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湖塘镇综听告字2220251009 号】,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初步处理意见,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6年2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3月6日公开举行听证,对违法事实、证据及申辩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针对你(单位)提出的行政处罚超过法定时效、存在选择性执法、属于自有产权范围内的合理装修、无安全隐患且不影响规划实施、建设时间证据不足等申辩意见,本机关经审查并合议认为:违法建设属继续状态,涉案建筑至今存在,未超过法定时效;本案系基于已查清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对其他同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属行政机关依职权独立履行的职责,不影响本案的认定,不构成选择性执法;建设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与产权范围无关,应认定为违法建设;涉案建设位于阳台上空至顶楼平台,属于《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建设时间已有2015年、2017年御城20幢航拍图、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在2015年至2017年之间,且建设时间不影响违法定性。你(单位)的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16年左右在湖塘镇御城20幢甲单元501室建造了从5楼阳台上空至7楼顶楼平台的主体三层、局部一层的钢混结构房屋,长宽尺寸为3.25米*2.5米*3+2米*0.9米,总建筑面积约为26.18平方米,现场均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以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的决定如下: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于2016年左右在湖塘镇御城20幢甲单元501室建造的从5楼阳台上空至7楼顶楼平台的主体三层、局部一层的钢混结构房屋,长宽尺寸为3.25米*2.5米*3+2米*0.9米,总建筑面积约为26.18平方米。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按照规定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复议或诉讼机关裁定停止执行外,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马杭中队(地址:武进区湖塘镇广电东路279号,电话:0519-86323552)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