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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雨彤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于2026年7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6年9月11日作出常武政行复〔2026〕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因根据申请人朱雨彤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申请人拒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公告送达常武政行复〔2026〕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常武政行复〔2026〕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pdf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