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专栏> 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李俊华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于2026年6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6年7月3日作出常武政行复不字〔2026〕9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因根据申请人李俊华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电话申请人,其称拒收不予受理的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公告送达常武政行复不字〔2026〕9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常武政行复不字〔2026〕9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pdf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