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花: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武进区湖塘镇莱蒙城53幢甲单元303室阳台南侧、沿街商铺二层屋顶位置搭建钢结构阳光房,尺寸为7.2米×3.5米,建筑面积为25.2平方米,该建筑物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向你(单位)依法制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湖塘镇综限拆字(2220251008)号】,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于2026年1月16日依法进行了公告,张贴了《限期拆除公告》【湖塘镇综公字(222025100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17日向你(单位)依法制发了《催告书》【湖塘镇综催告字(2220251008)号】,你(单位)经催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履行拆除决定,且无正当理由。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相关建制镇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武政发〔2020〕18号),本机关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容市政、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另依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责成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通知》(武政发〔2020〕3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本机关现决定:强制拆除位于武进区湖塘镇莱蒙城53幢甲单元303室阳台南侧、沿街商铺二层屋顶位置搭建钢结构阳光房,尺寸为7.2米×3.5米,建筑面积为25.2平方米。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届满十五日后,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通知(常中法电[2020]173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传)要求,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复议或诉讼机关裁定停止执行外,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上述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凤栖路1号,联系电话:0519-86558270),逾期则视为送达。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