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姿兰(身份证号:3204042**********4):
根据《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单位)在武进经发区天安别墅36-3幢进行违法建设一案,本机关已依法调查终结。你(单位)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参照《常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的决定如下:
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在武进经济开发区天安别墅36-3幢沿原地下室南侧扩建面积约52.38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层在原门厅基础上向东扩建面积约11.59平方米的框架结构柱廊,沿原房屋东侧、南侧基础加、扩建的面积约43.44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原中庭位置向西扩建并延伸至南侧原墙体的面积约77.65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沿南侧外墙扩建的面积约17.22平方米的框架结构柱廊;二层在一层房屋扩建后的基础上东侧扩建的面积约88.33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西侧扩建的面积约94.13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总计加、扩建面积约394.39平方米的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按照规定组织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可自本告知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可自本告知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地址:武进经发区长顺路26号,联系电话:86362010)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武进经发区长顺路26号)领取上述听证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
下载附件:《听证告知书》武经发告字(2026032711)号送达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