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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催告书
索 引 号: 014133517/2026-0001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武进高新区管委会  
产生日期: 2026-06-25 发布日期: 2026-06-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本机关已依法出具《限期拆除决定书》(武新区委限拆字〔2220251008〕号),并于2025年11月20日以公告形式依法送达。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根据相关规定,现再次对你进行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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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
 

武新区委催字(2220251008)号

当事人:王洪星    性别: 男   出生年月:1968年**月

身份证号码:321119**********71 

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丹阳市**********

当事人:王敏慧    性别: 女   出生年月:1993年**月

身份证号码:321181**********64

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丹阳市**********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单位)(武进高新区鸣新东路12-6-401、402贝壳酒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武进高新区鸣新东路12-6-401、402贝壳酒店进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在贝壳酒店第三层和第四层北侧建造4处共8间建筑物,建筑物总面积为327.15㎡【违建1:20.40㎡,违建2:32.00㎡,违建3:92.16㎡,违建4:182.59㎡】)的行为属实。

本机关已依法出具《限期拆除决定书》(武新区委限拆字〔2220251008〕号),并于2025年11月20日以公告形式依法送达。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现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相关建制镇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武政发〔2020〕18号),本机关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容市政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再次对你进行催告: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2026年7月9日前;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拆除上述4处8间违法建筑物。

如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武进国家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夏墅街道阳湖路66号)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电话:0519-86226802。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

下载附件: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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