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街道办事处,西太湖文化旅游(互联网)产业办,机关各部门、江南石墨烯公司:
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现将《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使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建设的,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治理、公共安全等公共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监督管理等进行的全过程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落实“控制财政预算支出、控制政府债务总量、控制政府投资规模”要求,科学编制实施计划,符合产业和城市发展规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应切实落实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要求。工程设计应按总投资额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七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建筑类工程、市政类工程等。
第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估算超过3000万元的建筑类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估算超过1000万元的市政类工程,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模式,由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后报请实施,按照《武进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24〕58号)和《武进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武住建发〔2024〕59号)等文件进行管理。未纳入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集中建设项目计划的,按规定不得采用集中建设模式。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以及集中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管理。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西湖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工委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经济发展局按照区发改局有关要求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投资总规模、年度新建和续建计划、资金安排、轻重缓急等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底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按区政府相关要求,项目实施部门在已办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中选择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新建和续建)。年度建设计划由管委会主要领导召集会审,经党工委、管委会集体研究后由经济发展局负责上报。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全区年度建设计划但确需实施的项目,实施部门充分调研酝酿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召开财经国资管理专题会议商定,部分项目按照《党工委、管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由党工委会议决策,按上级有关要求增补进年度建设计划。同时,项目实施部门申请报批追加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对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但因多种原因暂不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按要求经管委会同意后,将该项目从年度建设计划中撤除。对经由区级审批立项的,如不按计划实施,应向区相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额3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实施部门提请财经国资管理专题会议、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区财政局、发改局《关于加强镇(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控办法》(武财建〔2024〕12号〕)执行;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项目,应按规定向区发改局申请办理立项手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的项目,由实施部门提请财经国资管理专题会议、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经济发展局按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工作机制的通知》(武政办发〔2025〕32号)、《武进区政府投资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工作办法》(武发改〔2025〕77号),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评审论证。
第十六条 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包括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设计、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部分改扩建、维修维护、应急抢修等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如不涉及新增用地,可按上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
第十七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必要性、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构成以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阐述,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及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求分析与产出方案、项目保障要素、项目运营方案和技术方案、经济社会效益、投资估算等方面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明确建设资金来源构成和筹措方案,投资估算须经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时将项目概算报财政局审核。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项目概算包括项目从筹建起到竣工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
第二十一条 经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概算、预算需调整的,按照《党工委、管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和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经区发改局立项审批的项目,确需调整概算的,按照区发改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在项目竣工前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关键环节明确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具体按照《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常西科发〔2026〕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以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限额设计依据,施工图设计以批复的投资概算作为限额设计依据。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的,必须在批复概算范围内对施工图进行优化。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对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把关,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对施工图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按阶段分别与负责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测、材料设备和电、水、气等事项的供应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格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制度。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实行项目监理管理的项目,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并依规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概算,严格按工程预算控制造价,严控工程变更,确需变更事项按照《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常西科发〔2023〕15号)文件执行。因施工环境复杂,招标时无法明确工程量的项目,工程量签证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财政局共同确认签字,重大事项提请党工委、管委会研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施工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预验收,通过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实物、工程资料以及维保合同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概况向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及时做好工程档案归档入库。工程竣工时,上级工程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档案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依据有关合同、协议、项目完成工程量、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计划,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款项支付。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23〕31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文件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结算书、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招投标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现场签证、工程档案接收证明等。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盖章后报送财政局。工程竣工结算以财政局审核结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五条 列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定后,项目实施部门、集中建设单位按照《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等文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固定资产移交依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在竣工财务决算后20日内向财政局申报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财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资产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与资产使用部门(单位)不一致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办理移交资产,资产登记申报、管理维护由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负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局应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规范项目实施,按照《武进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武政发〔2020〕27号)文件要求,重点对项目的建设程序、审批手续、招标采购、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质量、款项拨付、财务决、投资绩效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结算审计办法;50万元及以上项目原则上应跟踪审计,因工程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跟踪审计或工程项目内容简单而不必要进行跟踪审计的,可不进行跟踪审计,直接进行结算审计;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十条 审计咨询服务机构要择优选择,制订审计工作方案,及时报告审计情况。跟踪审计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审计合同,独立开展工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协助财政局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重点对建设程序及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招标、投标及合同的订立、执行情况、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以及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控制和工期执行情况、工程项目验收及资产交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财政局按照《武进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受托社会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武财经〔2009〕2号),对审计咨询单位的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职能。经济发展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综合监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规划建设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各参建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财务和审计管理监督;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实施纪律检查、监察调查。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监管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西湖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附件:1. 武进区小额工程类项目会办单
2. 合同签订审批表
3. 项目付款审批表
4. 承包单位通用报审表
下载附件:附件1 武进区小额工程类项目会办单
附件2 合同签订审批表
附件3 项目付款审批表
附件4 承包单位通用报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