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告公字〔2026〕071001号
曹小丽:
本局于2026年6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监处罚〔2026〕217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你通过“人传人”等方式,对外广泛宣传推广上述电商平台,以发展经销商并将其纳入自己下线网络为手段,谋取平台的高额返利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太湖分局(地址:常州市武进区绿杨路1号管委会7楼)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监处罚〔2026〕21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滆湖支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绿杨路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唐宁 张超 联系电话:0519-86362606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绿杨路1号管委会7楼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