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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6年3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一案立案调查。在立案调查期间,经两次邮寄询问通知书,你单位均未到本局配合调查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局接受调查。逾期不接受调查,本局将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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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