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市监告公字〔2026〕041501号
曹小丽:
本局于2026年4月8日依法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武市监罚告〔2026〕118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你通过“人传人”等方式,对外广泛宣传推广上述电商平台,以发展经销商并将其纳入自己下线网络为手段,谋取平台的高额返利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拟对你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太湖分局(地址:常州市武进区绿杨路1号管委会7楼)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武市监罚告〔2026〕11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唐宁 张超 联系电话: 0519-86362606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绿杨路1号管委会7楼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pdf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