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高新区嘉珊副食品店等2006家食品经营单位: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请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函》确定的内容,武进高新区嘉珊副食品店等2006家食品经营者因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依职权注销上述2006家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武进区拟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单位名单》.xlsx
常州市武进区数据局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