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缴了一批犬只,为依法妥善处置涉案财物、保护动物福利,按照《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将评估后符合领养条件的部分犬只面向社会开放领养,欢迎各位热心市民前来领养。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风险告知
因待领养犬只属案件收缴犬只,有一定特殊性,防疫、驱虫情况及犬只性格未知,健康状况一般。领养的犬只可能出现生病、逃离、攻击人等风险,领养人应了解相关情况并自行承担风险。
二、领养要求
领养人具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及稳定的住所,出于陪伴及自身需要,自愿提出领养。领养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一)倡导每户领养一只,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且有固定住所;
2.具有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自愿签订犬只领养承诺书;
4.遵守养犬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
1.领养人因违法养犬被行政处罚过的;
2.曾有虐待、遗弃、杀害犬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养犬行为的;
3.曾因养犬被多次投诉的;
4.领养后弃养的;
5.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
(三)申请领养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领养人合法身份证明;
2.领养人有固定住所的合法有效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四)特别事项:
待领养犬只中有部分常州市规定的禁养犬只,根据《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仅限单位申请领养。领养人需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并获批,30日内未获公安部门批准的,领养人应将犬送回。
三、领养流程
(一)提交申请。领养人自行下载打印并如实填写《犬只领养申请表》,与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二)材料审核。递交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的通知其符合领养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领养要求的,通知其不符合领养条件。
(三)办理手续。符合领养条件的领养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单位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到现场签署《领养承诺书》,办理领养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领养人可现场将领养的犬只带回。
多位领养人申请领养同一犬只的,参与现场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领养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有意向领养的市民可在8月5日17时30分前将相关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2042284385@qq.com,或邮寄至武进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周 波 联系电话:0519-69696182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武南东路600号
附件:1.《犬只领养申请表》
2.《待领养犬只图册》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31日
下载附件:《犬只领养申请表》
《待领养犬只图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