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邓瑞环(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11024********1668;住址:河南省鄢陵县*********;电话:159****0242):
本局于2026年5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卫健委13号令)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武卫监罚字〔2026〕第02009号) ,内容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常州市武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府南路1号;联系电话:0519-89856882)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特此公告。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