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湖塘和雅美容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宋亚辉;性别:男;民族:汉族;电话:189****9111;身份证号:320723********3637;住址:江苏省灌云县杨集镇**********):
本局于2026年5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卫健委13号令)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武卫监罚字〔2026〕第02007号),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常州市武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府南路1号;联系电话:0519-89856882)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特此公告。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