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刁文娟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71年**
身份证号码:320421**********25 联系电话:159*******34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
你(单位)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进区嘉泽镇花都馨苑9302号北侧天井外接二层混凝土结构房间,建筑面积约为15平方米,建筑物已完工且投入使用,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拆除武进区嘉泽镇花都馨苑9302号北侧天井外接二层混凝土结构房间(建筑面积约为15平方米),已于2025年12月03日公告送达。
由于你(单位)逾期未能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常武嘉拆字〔2220251002〕号】的决定,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相关建制镇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武政发〔2020〕18号),本机关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容市政、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另依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责成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通知》(武政发〔2020)37号〕,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限期拆除武进区嘉泽镇花都馨苑9302号北侧天井外接二层混凝土结构房间(建筑面积约为15平方米)。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