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盾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方面,存在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问题,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常武人社察令字[2026]第11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如你单位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报送书面材料配合调查,本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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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陆步度、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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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