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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你单位调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配合调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026年6月15日,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武人社察罚字〔2026〕第6号),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配合调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武人社察罚字〔2026〕第6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中信银行武进支行缴纳罚款,缴款代码:7325310182600023904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武进区环府路26号111室,联系人:金银、李俊杰,联系电话:0519-86312665。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