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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在对你单位调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配合调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常武人社察罚告字〔2026〕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于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武进区环府路26号111室,联系人:金银、李俊杰,联系电话:0519-86312665。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