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相关要求,结合武进调查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武进调查队(以下简称武进队)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贯通协同。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通过统计违法举报渠道以及信访、纪检、业务线索移交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办公室(执法监督室)统一受理。
第五条 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工作信息网站;
(二)门户网站。
第六条 办公室(执法监督室)应当在工作时间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办公室(执法监督室)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和人员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办公室(执法监督室)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下载原始邮件、打印留存,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九条 办公室(执法监督室)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武进队职责和管辖范围,且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出办理意见报队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武进队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转交武进队有关职能股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武进队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四)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再次收到相同事项的举报,合并办理;
(五)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条 举报核实工作须经队领导批准后进行。办公室(执法监督室)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立案调查;
(二)直接核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执法监督室)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举报事实清楚、涉嫌违法情节严重的,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二条 举报事实比较清楚、涉嫌违法情节较重的,进行直接核查。其他举报线索,根据队领导指示,可直接核查。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对立案调查的举报,办公室(执法监督室)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并将相关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组。
第十四条 对直接核查的举报,经武进队领导批准后,由武进队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办公室(执法监督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办公室(执法监督室)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武进调查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统计局武进调查队统计违法举报登记工作制度》(2022年5月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