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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和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5〕3号)的规定,我市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全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490元/月调整为266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4元/小时调整为2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