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出租厂房不签安全协议,罚的就是你!

2026-08-14

01 案件事实

2024年10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现有厂房3栋,其中03栋厂房一层(5200平方米)出租给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用于汽车轮胎轮毂装配,01栋厂房一、二层(共6000平方米)出租给某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用于帐篷生产,目前2家承租公司处于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该科技有限公司未与2家承租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案普法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科技有限公司罚款1.51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童某某罚款0.3万元。

02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签订协议并非“走形式”,而是为明确双方职责,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出租方必须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主体责任不可转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该科技有限公司在将厂房出租后,未与承租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童某某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