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薇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常武政行复〔2026〕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因根据申请人张薇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均无法送达,且申请人不接电话,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公告送达常武政行复〔2026〕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常武政行复〔2026〕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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