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山: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武进区湖塘镇永胜中路以北、湖塘河西侧(武进区委党校东侧围墙外)建设的钢混结构彩钢瓦简易房屋,分别为:①尺寸为22.3米×5米×1层,建筑面积为111.5平方米;②尺寸为40米×7.5米×1层,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③尺寸为33米×10.5米×1层,建筑面积为346.5平方米;④尺寸为47.8米×9.2米×1层,建筑面积为439.76平方米;⑤尺寸为18米×9.2米×2层,建筑面积为331.2平方米;⑥尺寸为(20米×22米-9.2米×6米)×1层,建筑面积为384.8平方米;上述六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913.76平方米,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相关建制镇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武政发〔2020〕18号),本机关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容市政、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另依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责成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通知》(武政发〔2020〕37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5日向你(单位)制发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常武湖强拆字(2220241002)号】,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届满十五日后,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机关决定于2025年6月18日起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6月18日前搬离上述违法建设内的财物。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上述通知书(地址:武进区湖塘镇定安中路232号,电话:0519-89819677),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机关将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